公司治理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履职,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职[4] - 原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董监高限制期未逾三年修订为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3]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非公司高管董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3]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4] - 公司现金分红条件为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生产经营需求[4] - 每年度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4] - 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4] -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回报,兼顾可持续发展,不超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范围[4]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 -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等三种情形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8] - 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8] - 公司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8] 资金要求 - 公司月末货币资金余额(扣除专项借款等受限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5] 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已通过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太龙药业:太龙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