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阳光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含两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1/2以上同意当选[4][5]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7] 任期与调整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8]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原委员履职,经提议和董事会决议可调整[5][6] 会议规则 - 原则提前两日通知,紧急情况保证2/3以上委员出席可随时通知[15]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 - 委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未出席且未委托视为放弃投票权[16] - 可现场或通讯开会,表决方式多样[23] 其他事项 - 必要时可聘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17] - 委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不足法定人数有处理办法[21][22]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修改需董事会审议[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