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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阳光照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阳光照明阳光照明(SH:600261)2024-04-22 19:2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7] - 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7]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1]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连续任职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3] - 任期届满前解除或辞职致比例不符60日内补选[13][15]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督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人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2] - 遇特定情形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32]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10年[32] - 提前三日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32]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披露[32] - 履职遇阻碍可说明,仍不能解决可报告[30]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按规定提供资料[31] - 为履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4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董事会[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