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8]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17] 财务汇报与审计安排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财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情况[19]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审计委员会与事务所协商审计时间并要书面计划[19] - 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20] 改聘与信息披露 - 原则上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事务所,改聘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1] - 沟通书面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工作日报证监局[21] - 每届成立及人员变动需披露,同时披露年度履职情况[24] - 履职发现重大问题触及标准及时披露整改情况[24] - 审议意见未采纳需披露说明理由[24] 其他 - 年度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2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6]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