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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SH:600333)2024-04-12 21:07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含本公司[3] - 不少于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12]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提前解除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3] - 因特定原因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9] - 连续两次未参加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3][24]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6][27] - 行使特别职权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22]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2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7] 资料保存与披露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3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32]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4]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4] - 及时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资料保存至少10年[34] - 两名以上认为资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4] 其他规定 - 专业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其他方式[35] - 相关人员应配合,否则可报告[36] - 聘请中介等费用公司承担[36]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