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精伦电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刘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