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制定公司股权激励及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