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 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