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公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 |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 |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 | 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 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 | | 权股份总数 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 | |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会决议决定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 | | 举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 |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 | 乘以全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 |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 | 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候选人,各董事候 |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 | 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得票数靠前者当 | 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