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2月修订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 年 12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当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