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 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630 | 分 | | 类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1722972782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 号 | 〔2024〕30号 | 主 | 题 | 词 | 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冬梅、周驰浩: 2024年6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