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631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日期 | | 1722972928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 号 | 〔2024〕31号 | 主 题 | 词 | | 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