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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乐山电力乐山电力(SH:600644)2024-04-19 19:53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9] - 最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等不得提名[13] 独立董事任职期限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2]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会议相关规定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0] - 公司应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26] 信息披露与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 公司应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26]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部分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0]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30] 其他规定 -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 - 原2022年7月14日相关制度同日废止[31]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28]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披露或向监管报告[28] - 公司应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5] - 公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36] - 公司应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37]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7] - 公司应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