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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乐山电力乐山电力(SH:600644)2024-07-02 19:1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二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召集流程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书面反馈[7][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7][8] - 监事会同意股东请求,应在收到请求十日内决定并书面答复[8] 股东提案与通知 -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后两日通知其他股东[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2] 会议相关披露与时间规定 -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会议变更与投票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应提前公告说明原因[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限制[17] 选举制度 - 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等情况,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 3%以上股份股东提名人士可作为非职工代表出任董监候选人[22] 表决与计票 - 当选董监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22]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应对特定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25] 发言与记录 - 股东发言需提前登记,按持股数排序,发言次数和时间有限制[26][27] - 公司董监回答股东问题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2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方案实施与决议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二个月内实施[3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1] 规则施行与废止 -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日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3] - 原2022年7月14日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同日废止[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