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5]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6]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7] -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在收到财务部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8]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应包括截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及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10]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含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19] - 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部分情况通知董事会秘书披露[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及时披露[19] 担保管理 - 财务部门定期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董事会,抄送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16]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按规定程序审批[16] - 财务部门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分析并向董事会报告[16]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偿债,逾期等情况及时了解并采取措施[16] 其他 - 独立董事根据《8号指引》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7] - 违反制度规定,董事会视情况给予责任人处分[23]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