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峰集团:东峰集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 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 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 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 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