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峰集团:东峰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衢州东峰衢州东峰(SH:601515)2024-05-29 18:35

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是否继续[7]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项目[8] 资金管理与使用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0]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0]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1]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大会审议[11] 项目变更与终止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股东大会审议[14] - 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内容[16]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0] - 专项报告经董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0] - 年度审计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0] - 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同意可聘请事务所出鉴证报告[20]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调查[20] - 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意见[22] 办法实施 -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