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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东峰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东峰集团东峰集团(SH:601515)2024-05-29 18:35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