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峰集团:东峰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峰集团东峰集团(SH:601515)2024-05-29 18:35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