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 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 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