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 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含义相 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