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4] - 公司董监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0]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52] 信息披露义务与方式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 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5] -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和非直通两种方式[7] 特定对象与关联关系 - 特定对象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9]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4] 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20] 信息披露培训与配合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21] - 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工作[21] 信息保存期限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十年[2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6] - 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6] 定期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8]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31] 定期报告特殊情况处理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32]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提交文件并披露[33]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37] -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变动属重大事件[3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37] 股价异常波动处理 -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认定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41] -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42] 传闻处理 - 传闻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核实并披露说明或澄清公告[44]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业绩预告[45] - 半年度经营业绩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46] 业绩快报与更正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48]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更正公告[49]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应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66]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需董事会审议通过[69]
京运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