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4]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等[6]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完成期限到但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等[12]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13]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14] - 对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补流或还贷不超30%[15] - 单次补流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度报告披露[21]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22]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22] 监督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并出具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25] - 保荐人等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5] - 每年末保荐人等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