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4] - 与关联方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 与关联方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15] - 拟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17] 关联交易管理 - 财务部负责按类别对公司年度拟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5] - 证券部负责定期编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经证券部部长审核后下发给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存档[5]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告知公司关联关系[9] - 各职能部门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出审批申请,按流程审核[13]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 - 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对应公司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16] - 除特定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6] - 与关联方委托理财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时,以额度为计算标准[16] - 与同一或不同关联方(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7] 关联交易期限与表决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1] 关联交易监督与定价 - 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发表意见[22] -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2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30] -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30]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按要求提交关联交易公告文稿等文件[30]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31]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32]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32] -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无抵押担保,公司可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32] - 同一自然人任公司和其他法人独立董事且无其他关联情形,交易可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33] - 公司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保密情形,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33]
京运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