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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脉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华脉科技华脉科技(SH:603042)2024-07-29 19:15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2] 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12]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监督检查 - 董事会秘书处至少每月对募集资金台账检查一次[23] - 公司审计风险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违规处理机制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5] - 1/2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5]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公告,若存在违规需公告相关情况及措施[25]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董事会须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27] - 情节严重公司应上报证券监管机构立案查处[27]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4] -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已公开披露的投向项目,董事会应制定详细资金使用计划[5]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披露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情况[30]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实施[31]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