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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宿迁联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宿迁联盛宿迁联盛(SH:603065)2024-08-28 17:11

章程及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议案[1]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于2024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3][24] - 公司根据相关要求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1] - 公司为应对舆情制定《舆情管理制度》[21]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无需股东大会审议[22] - 《舆情管理制度》制定无需股东大会审议[23]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6]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9] 会议决议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程序或表决方式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3]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3]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财务资助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5 - 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11]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11] - 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13] 监事会相关 - 公司监事会由3 - 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3]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13]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3日通知监事,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14] -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14]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5]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召开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15]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6]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公示系统公告[16]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公示系统公告[16] - 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7]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将在10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公示[17] - 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7]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7]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