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汽集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 1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互相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