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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沪工上海沪工(SH:603131)2024-04-26 15:51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6] - 董事会成员中1/3以上应为独立董事,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任职[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职[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6年[12]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因特定情形离职等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0]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2]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4] - 董事会秘书确保独立董事信息畅通及资源获取[24]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5] -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25] 其他规定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5]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25]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26]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6]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