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5]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0]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11]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2]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5]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6]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1][12]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等[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后方可使用[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5]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部分程序[1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公告[20]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0]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公告结果[20][22]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22] 违规责任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3]
德创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