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02 号 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12 年,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 子公司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汽贸)与北奔 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奔汽车)签订汽车 买卖合同,恒通汽贸向北奔汽车采购 100 辆汽车,金额 3,899 万元, 随后恒通汽贸将 100 辆车转让给宏昌达公司,由宏昌达公司直接向 北奔汽车支付货款。2017 年,北奔汽车分别与恒通汽贸、公司前实 控人刘振东签订经销协议,该经销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公司名 义对前述购车款提供担保。该笔担保涉及金额 3,7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14%。但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 董事会决议程序及盖章审批程序,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 由于宏昌达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购车款,北奔汽车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披露关于该笔担保已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