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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龙杰苏州龙杰(SH:603332)2024-02-29 16:3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等同意并公告[16]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超募集净额10%,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17]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17]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净额5%,可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7]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或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在会后2个交易日公告[12][13]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19]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0]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1]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2] 项目转让或置换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3]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公告[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