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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诺力股份诺力股份(SH:603611)2023-12-11 19:34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 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分管信息披露事务。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