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设置 - 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1/3,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超六年[8] 撤换与补选 - 连续2次未出席也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撤换[8] - 比例低于要求,60日内完成补选[9] 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12]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专门会议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15] 独立意见 - 对重大事项出具意见应含基本情况等内容[15]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6] - 编制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大会报告[16] 知情权与费用 -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资料保存至少十年[17] - 2名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17]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17] 津贴与保险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17] - 条件具备时建立责任保险制度[18]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解释权属董事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