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 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保证公司所 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州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 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