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数据 - 2021 - 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7949.25万元、71233.83万元、53600.21万元,占比分别为99.92%、99.89%、99.86%[63] - 2021 - 2023年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73.81万元、75.63万元、76.19万元,占比分别为0.08%、0.11%、0.14%[63] - 2023、2022、2021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分别为440.79万元、777.14万元、578.72万元[76] - 2023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合计347.89元[105] 股权结构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朱学军持股21,912,700股,持股比例24.92%;崔小丽持股9,217,700股,持股比例10.48%;朱萌持股8,915,900股,持股比例10.14%[5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朱学军、崔小丽、朱萌[54] -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朱学军,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学军、崔小丽[5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朱学军向招商证券质押公司股份230万股,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2%[56] 发行情况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26] -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股份[29][30] - 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31] - 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6,381,250股(含本数)[33] - 发行对象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34]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109.11万元(含本数),用于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35][37]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股份比例共享[38]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自2023年11月18日起12个月内有效[40] -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1月18日[41] 业务相关 - 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为聚醚胺等化工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61] - 公司目前每年聚醚胺产能已达2万吨[13]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13] - 公司目前尚未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13] 关联关系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学军和崔小丽合计持有中弗(无锡)新能源有限公司55.00%股份[67]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崔小丽持有无锡众睿京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70.00%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67] - 朱萌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10.14%股份[67] - 公司持有阿科力中弗60%股权[67] - 无锡市雅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朱学军之哥哥朱为民及其配偶陈丽华合计持有60%的股权且朱为民担任执行董事[69] - 2021年向中弗(无锡)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及技术服务费106.90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0.17%[75] 合同情况 - 截至2024年4月20日,公司与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的莰烯采购合同金额为1292.88万元,与宁波镇海炼化港安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环氧丙烷采购合同金额为117.12万元[89] - 截至2024年4月20日,公司与ProChema GmbH的聚醚胺销售合同金额为23.22万美元,与Oilfield International Equipment and Supplies PTE的聚醚胺销售合同金额为28.16万美元,与PPG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的聚醚胺销售合同金额为98.56万元[89] 税务情况 - 2023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25%[100] - 2023 - 2025年度,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101] - 2023年,发行人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102] - 2023 - 2024年,阿科力潜江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2] 资产与专利 -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1项不动产,位于珠海市横琴富琴道301栋,土地面积40,757.44㎡,房屋建筑面积237.78㎡,使用期限为2010.6.26 - 2080.6.26[82] -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2项发明专利,分别为“一种恶臭假单胞菌细胞色素P450环氧化酶突变体及其应用”和“一种胆分节杆菌胆碱氧化酶突变体及其应用”[83][8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85] 合规情况 -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行政处罚事项[22]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73]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76]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78]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80] -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金额100万元以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115] - 发行人现任董事等最近三年无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无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116] -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等无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117] - 控股股东等最近三年无严重损害发行人或投资者权益重大违法行为[117] -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严重损害投资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117] -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内容无矛盾,无虚假记载等问题[118] -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待审核注册后实施[119]
阿科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