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4] -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含贷款转期等)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以上(含50%)的借款及相关资产抵押、质押事项需审议[4] - 交易涉及多项指标占公司对应数据50%以上且有绝对金额要求的事项需审议[4]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需审议[5]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财务资助事项需审议[5]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需审议[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9]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30] 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0]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4] 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表决权[17] -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事项记名投票表决,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26]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6]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3] 其他规则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34]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反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35]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7][38]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可采用累积投票制[44] -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由下次股东大会选举直至选足[45]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负责[49] -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40] -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42] - 监事会实施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可先向董事会通报[42] - 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实施外的决议执行进行督促检查[40] - 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42] - 规则需修改的情形包括法律或章程修改抵触、股东大会决定修改[42] - 规则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44]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5] - 规则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批准后生效[45]
瑞斯康达: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