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四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