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0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13422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9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英)系永悦科技控股股东,持有62,159,5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17.17%。2023年1月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董 事长陈翔2023年2月6日知悉上述事项,但公司直至2023年4月26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股份冻结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 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