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86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48838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3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3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销 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 合同》的生效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 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悦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