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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崔元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建业股份建业股份(SH:603948)2023-10-10 19:42

关于对崔元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崔元存: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41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6897800000 名 称 关于对崔元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你作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股份)的监事,你配偶方王芳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6月7 日、8月21日合计买入建业股份股票10,000股,合计买入金额224,914元,并于2023年7月12日、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