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设置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5] 任职限制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9]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10] 提名与连任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5] 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7] - 拟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7]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2] - 专门会议通知及材料提前三日通知[25]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9] 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等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9] - 关联交易等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24] 其他规定 - 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1]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联名延期会议[31]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2] - 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