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为风险小的非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8]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1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且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回避,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1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董事回避,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担保要求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 担保合同订立时审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拒绝不合理条款[21] -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人根据决议签署,不得擅自签订[21] - 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21]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完善法律手续[21] 担保办理与管理 - 对外担保经办部门为财务部和法务部,协同办理担保手续[2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达披露标准情况应及时披露[27]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7] - 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27] - 人员违反担保办法规定造成损失应赔偿并担责[31] 生效时间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实施[35]
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