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起帆电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规则 - 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8]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9] - 被担保人近3年财务文件有虚假记载不得担保[12] - 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经股东大会审议[1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应经股东大会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经股东大会审议[1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应经股东大会审议[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4][15]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16] 担保管理工作 - 财务部是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资信调查等工作[22] - 财务部应将对外担保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和秘书备案[22] - 财务部专人按月收集被担保人财务资料,按年度收集审计报告[22] 风险控制措施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财务部应了解偿还情况并准备追偿[23]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3] - 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担保责任[23] 其他规定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5]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