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资金管理与协议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7]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5]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超总额30%[14]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3]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及时公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24]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可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27]
天普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