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表决规则 -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对股东等关联方担保事项时相关股东回避,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0]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担保后续处理 - 担保期半年提前一个月、其他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清偿债务[1]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1]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 - 被担保单位破产公司应书面提示债权并及时申报[1] -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以担保人身份申报预先行使追偿权[2] - 同一债务多人保证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责任[2] - 被担保债务展期或变更担保事项需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2] 其他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相关内容[2] - 公司不得对自然债权提供担保否则追究相关责任[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
健之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