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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之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健之佳健之佳(SH:605266)2023-12-11 17:14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3]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期限且不超12个月[16] - 单次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8] - 每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不超总额30%[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23]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3]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9][31]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违规处理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担费用[32] - 鉴证报告认定违规,董事会需公告情形、后果及措施[32] - 违规使用致公司损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