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刘志春、洪炜、刘佳 2024 年 2 月 18 日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购计划中人民币 4,000 万元上限股份 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 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