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瑞松科技瑞松科技(SH:688090)2024-04-15 21:10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且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10] - 对除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特殊情况规定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时,可豁免适用部分规定[9] 担保后续处理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9] - 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需督促被担保对象还款[23] -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23]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5]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5] - 同一债权有保证和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未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不得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5] 责任与披露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9] -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应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29] - 公司须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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