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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4月)
首药控股首药控股(SH:688197)2024-04-28 15:3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关联交易特殊情况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 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以发生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11] - 对与同一关联人或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不同关联人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2] 日常关联交易要求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4]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4]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时需说明原因等[16]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发生的九种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及披露[18] - 与关联人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合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审批[21] - 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等资源[21]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21] -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五种原则执行[22] - 按特定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采用五种定价方法[22] - 关联交易无法按原则和方法定价需说明价格确定原则等及公允性[23] 办法生效修订 -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也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