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电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